时间:2024-01-03 16:57:19 来源:作者:xjh
婚礼后半年没同房男子要求退彩礼 法院判决女方退还大部分彩礼婚礼结束半年多后,一对“夫妇”从未领取过结婚证和“圆房”。一怒之下,该男子起诉法院要求该女子退还彩礼。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类 案 件。最后,法院判决该女子退还大部分彩礼。
2019年6月,85后男子孙军(化名)和女子张颖(化名)在介绍人介绍后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了解,他们确定了恋爱关系。2022年5月,孙军和张颖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礼当天,孙军到张颖家接亲时,给了张颖1万元的“开门利是”红包。婚礼结束后,孙军和张颖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据孙军介绍,在他们“结婚”之前,他给了女方20万元作为彩礼,并买了“三金”(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等)。婚礼结束后,双方以“夫妻”的名义断断续续地生活到同年9月。在此期间,孙军出去工作了一段时间。他们共同生活不到30天,共同生活期间没有男女关系。
孙军认为,“妻子”张英拒绝与他一起领取结婚证和生活,给他的声誉和资产造成重大损失,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向蔡甸区法院起诉张英及其父母。在投诉中,孙军要求张英及其父母返还20万元彩礼、1万元红包和“三金”。
庭审中,针对孙俊的诉讼,张颖辩称,两人之所以没有夫妻,是因为孙俊“我没有拒绝和他过夫妻生活”,张颖说,她已经准备好领证了,但由于工作繁忙,她无法辞职。领证的事情一直拖到9月份,他们的关系出现了裂痕,“领证的事情就走了。”。
张颖反对孙军提出的返还彩礼和“三金”的要求。张颖认为,虽然两人没有正式领取结婚证,但在亲戚、朋友和邻居中,他们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夫妻”关系。此外,张颖还作为妻子参加了孙家的各种家庭活动。
经审判质证,法院认为,虽然孙军和张颖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他们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张颖应将彩礼退还孙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婚姻家庭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要求退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不共同生活;(三)婚前支付,给付款人造成生活困难。
关于彩礼返还金额,孙军曾向张颖支付20万元彩礼。“这笔钱是为了结婚而赠与的,属于彩礼的范围,依法确定。”法官说。此外,孙军为张颖购买的“三金”也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要求的礼物,属于一种彩礼,依法确定。
然而,关于原告孙军提出的“开门利是”红包1万元诉讼,法院认为这是根据当地婚姻习俗消费和赠与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彩礼。
鉴于孙军和张颖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充分考虑到宴会和短期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双方共同消费,当地婚姻习俗和彩礼金额过高,法院裁定张颖退还孙军彩礼16万元和“三金”。
承办法官表示,以结婚为目的是彩礼最重要的特点。在难以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支付目的的情况下,“既要保护妇女权益,又要考虑高额彩礼支付对彩礼一方生活的影响”。
据悉,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张颖根据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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