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28 17:45:25 来源:作者:xjh
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如何保障 “线上加班”也受劳动法保护2月18日凌晨3点20分,离春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不到6个小时,一家互联网公司的95名员工王舒(笔名)叹了口气,合上了电脑。
这是王舒春节假期的第二次“OT”。王舒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OT就是OT。over time(加班),他们经常使用“OT“含蓄地表示加班。在她的社交软件搜索框中输入“OT“,有100多条聊天记录。“最后一天是假期。领导要求我明天早上提交一份项目阶段报告,这显然是OT,这让我赶上了进度。”然而,除了每三五次加班外,王舒还面临着工作场所的现状,以及24小时在线的紧迫感。
在数字时代,一部手机和一台电脑可以随时随地完成一些工作。过去一年,全国许多地方的法院审理了一些员工因非工作时间“在线加班”而向雇主索取劳动报酬的案 件。在这方面,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络记者采访了许多年轻人,他们说,“手机从来不敢保持沉默,“下班后失去联系的自由”已经成为工作场所的奢侈品。如何定义“在线隐形加班”?如何保护工人的“离线休息权”?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如何保障 “线上加班”也受劳动法保护
“网上加班”也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2024年1月,最高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拖欠工资纠 纷经典案 件,其中“李诉某文化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引起关注。
2020年4月,李某加入某文化传媒公司担任自媒体运营总监。试用期间,他在非工作时间完成了回复设计方案和改进方案的工作。2020年5月28日,公司以李实习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李觉得自己有未支付加班费等违法行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之后,李拒绝接受仲裁裁决,要求公司支付19670.5元延迟加班费、周末2631元加班费等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加班费金额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情况、用人公司的业务特点和报酬标准确定。由于李的工作不需要在用人公司办公室完成,工作时间相对分散,难以量化考勤和科学统计,法院根据李提交的微信内容、考勤时间和工资,确定文化媒体公司支付1万元;根据微信内容确定李三天休息日,命令文化媒体公司支付5517.24元。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如何保障 “线上加班”也受劳动法保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六人民法院副院长、三级高级法官吴博文解释说,“隐形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利用社会工具在非工作时间开会、分配工作任务、要求从事或回复与工作有关的事项,使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周末等法定假日仍处于运行状态,与传统的工作场所加班相比,这种状态有一定程度的隐秘性。
“隐形加班”与传统加班没有本质区别,识别标准基本相同。”吴博文告诉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隐形加班”发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工作安排和成果提交从线下到网上,具有家庭、碎片化的特点,不同于传统加班,用人公司难以实时监督,工人难以证明加班时间等问题。
医院在确定“隐形加班”加班费时,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占用休息时间为标准,充分考虑加班频率、时间、工资、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确定加班费,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吴博文还表示,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本规定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不得通过管理制度或者协议提前排除该规定的适用性。”
“不定期工作制”不能作为拒绝支付加班费的借口
2024年1月下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寇芳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工作报告中提到,针对网络时代的“隐形加班”,法院认定下班后利用微信支付实质性劳动作为加班,确保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本案是我国首例在判决文件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 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23年新时期推进法治进程十大案 件”。
陈女士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商品经营者。由于对公司下班后一直要求她工作不满,她起诉公司支付加班费和其他劳动报酬。该公司认为,双方同意实施不定期的工作制度,而不是加班。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女士在部分工作日和休息日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围,工作内容是周期性和固定性的,不同于临时性和偶尔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认定为加班,因此,公司向李某支付了3万元的加班费。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如何保障 “线上加班”也受劳动法保护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冯喜良认为,《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公司应遵守法定工作时间制度,不得强迫员工加班或利用“隐形加班”增加员工负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或者休息。
他告诉记者,不定期工作制是对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操作的员工的工作时间制度,适用范围明确,需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政府机构应尽快完善工时和休息制度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协调使用“一函两书”制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通知》,要求及时纠正就业违法行为,促进拖欠工资、非法安排加班等社会关注。
“一函两书”是工会及有关单位为提醒用人单位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纠正违法劳动行为,适用有关文件的简称。“一函”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书,“两书”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冯喜良认为,“一函两书”制度注重源头预防,旨在通过协调讨论,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下解决劳动关系冲突和纠 纷。然而,由于我国网上加班的定义标准尚不明确,“隐形加班”很难证明。
“劳动监督执法基础薄弱,处罚方式有限。当工人不主动投诉时,执法机关通常很难监督“无形的加班”。冯建议政府机构尽快完善相关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通过信息技术等现代方式建立快速灵活的监督制度,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督促用人公司保护劳动权益,防止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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