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教育专家秦琳:国际学校应明晰界线减少管理漏洞

时间:2020-01-10 12:23:23 来源:新浪教育_新浪网作者:四川省泸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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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在我国,各类开设国际课程的学校都被习惯性地统称为“国际学校”。但事实上,这些学校无论是办学体制、招生对象和所开设的课程都涉及很多不同的类型。

  从办学体制上看,既包括公立学校开设的“国际部”“国际班”,也包括开设国际课程的民办学校,还包括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从办学形式上看,也有中外合作办学(高中阶段)、学校独立举办以及学校与校外机构合作举办等多种类型。而更大的差别体现在课程上,国际学校目前开设的课程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国别课程,比如有的学校专门开设加拿大课程、澳大利亚课程、英国普通中等教育证书考试高级水平课程(A-level)。二是国际预科证书课程(IB)体系,这是由国际文凭组织设计开发,不针对单个国家的教育系统或学制而自成体系的一整套课程。三是大学先修课程,以美国大学先修课程(AP)和全球评估证书课程(GAC)为代表。此外,还有一些学校开设诸如小语种课程等特色课程。在实践中,有的学校只开设上述某一类课程体系,也有一些学校同时开设了多种课程项目。

  由于国际学校的类型复杂多样,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和规范存在现实的困难和障碍,也容易出现交叉和漏洞。例如,对于普通公办和民办学校开设的高中国际课程项目而言,现行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仅适用于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获批办学的学校,而现实中很多高中境外课程班由学校自主开设,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同办学类型的学校所青睐的国际课程类型也存在明显差异,例如不同国际课程的系统性、特色、结构以及与本土课程融合的难易程度的差异。

  目前,各地对于开设国际课程的学校,仅能够依据国家颁布的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课程方案及课程标准,对相关学校落实国家课程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难以对国际课程的设置、科目选择、课时量和实施情况给出更有针对性的监管标准。而不同的国际课程往往还对应国际或国内认证机制。据新学说统计,2019年全国虽然新增65所国际学校,但累计获得课程或学术认证的国际学校增量仅为40所,增速趋缓。

  对于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而言,在监管中该如何参考或使用针对国际课程项目的境外或第三方认证结果,目前还不明确。此外,在教材使用、教师聘任、学费收取、学籍和文凭管理等方面,各地也缺少专门针对国际课程项目的制度规定,因而在实践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例如,有的地方不要求高中国际课程项目学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而由学校自行颁发毕业证书,这容易引发学籍管理方面的漏洞。这些学生一旦海外升学之路受阻,也难有机会在国内高校就读。

  为了促进国际学校和国际课程项目有序发展,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有针对性的分类管理政策。对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民办国际学校,要严格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监管。对于普通公办学校开设国际课程来说,则应根据公办普惠的基本属性,对其招生和学费等进行相应管理。而无论何种办学体制的学校,只要招生对象是中国学生,都应在国家教育法规、课程方案以及各级各类学校管理的政策框架下,对其开设国际课程设置更加明确的准入标准,明确引进和开设的范围;同时,各地也应在国家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针对国际学校和国际课程项目的特点对其教师聘任、教材选用等给出更加细化的管理办法。

  对于开设国际课程相关培训的校外机构,则应严格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进行规范管理。在根本上,教育研究和教育管理部门还应加强对于国际课程的研究,对不同国际课程体系进行比较,促进中外课程的借鉴,探索适合不同学校、不同学生群体的国际教育实施路径,为学生、家长和学校提供更加专业的参考。

  (执笔人: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秦琳)

  《中国教育报》2020年1月10日06版

  编辑:朱紫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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