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奖状印上补钙广告

时间:2019-05-21 08:00:03 来源:搜狐教育-搜狐作者:浙江省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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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幼儿园奖状印上补钙广告

幼儿园奖状印上补钙广告

孩子获奖本是喜事,然而幼儿园发的奖状上却赫然印着补钙广告。近日,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红太阳幼儿园的宝爸宝妈们,便遭遇这件烦心事。

5月17日,通川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有关负责人向南都记者表示,已将奖状收回,并对幼儿园负责人诫勉谈话,经查,园方未收取广告费;通川区工商质监局有关负责人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称,该局未接到相关举报或投诉,正对此事展开调查。

质疑

广告印上幼儿园奖状该品牌已非首次这么做

5月13日,有网友在达州当地论坛发帖称,当地一所幼儿园利用给孩子的奖状帮企业打补钙广告,其质疑“孩子们会怎么想?他们努力的结果就换来一张广告?”

网友提供的图片显示,该奖状颁发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落款为通川区红太阳幼儿园。事由是孩子和家长在该幼儿园举办的“国学经典诵读”亲子活动中表现突出,被评为“书香家庭”。

与普通奖状不同的是,奖状底部印有“迪X”品牌的非处方药广告。有孩子家长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样的奖状不妥,贴到墙上就像是帮商家做广告。

南都记者注意到,奖状上除印有“补钙从迪X开始”的广告语及品牌LOGO外,还清晰地印有该品牌两款钙咀嚼片和一款碳酸钙颗粒的外包装照片。南都记者在该品牌官网核对发现,与其产品包装吻合,其中两款产品分别明确标明针对“0-3岁宝宝”、“3岁 以 上 儿童”,这些产品均有OTC非处方药标志。

南都记者搜索发现,该企业在奖状上印广告已非首次。2012年、2014年、2018年,都有家长在微博晒出印有该品牌广告的奖状,并提出质疑。其中,广西南宁一幼儿园2014年颁发的奖状与此次引发争议的奖状广告内容一模一样。

5月17日,南都记者多次拨打该企业客服热线,并向官微发私信询问此事,截至发稿均未获得回复。

回应

教科局称已没收奖状并将通报批评

5月17日,达州市通川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有关负责人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局已第一时间赴该幼儿园调查,“现在可以确定的是,幼儿园没有收受企业的广告费。”

上述负责人向南都记者表示,该幼儿园是一所民办幼儿园,该局已对其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进行了诫勉谈话,责令其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并要求其对已颁发的印广告的奖状全部收回,消除不良影响。“据统计,该园共发出41张奖状,已收回40张,另有一张遗失。”

该负责人告诉南都记者,目前该局已要求该幼儿园做出书面检查,在接下来全区的幼儿教育会议上,还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我们也将以此为契机,在全区幼儿园、中小学等开展严禁商业广告进校园的宣传教育。”

5月17日,通川区工商质监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股长刘俊林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局未接到相关举报或投诉,将对此事展开调查。次日,其向南都记者表示,调查已开始。

南都记者获悉,商业广告进校园是教育部明令禁止的行为,其曾多次发文要求整治。

2018年10月,教育部印发紧急通知,严禁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求各地各校认真排查,严格审批“进校园”活动,加强校园日常监管,杜绝商业行为侵蚀校园。

今年2月,教育部对近期几起商业广告进校园事件有关情况进行通报,重申坚决杜绝各类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校园,“要对所有进入中小学校、幼儿园或组织中小学生、在园幼儿参加的活动,向学校、学生发放的试卷、奖状、校服、教科书、教辅材料、文具教具等,以及进入校园的A P P进行严格排查,特别要防范外部人员借各类活动制作、夹带、发放带有商业广告的物品。”

律师说法

幼儿园扮演广告发布者角色

不论是否收费都应担责

针对红太阳幼儿园向孩子颁发印有补钙广告的奖状一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维维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教材、教辅材料、教具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在幼儿园学生奖状上印刷品牌信息,构成直接发布广告,且该补钙产品带有O T C标识,已属于药品广告。“《广告法》对于药品广告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必须接受审查,不得包含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等禁止性内容,且非处方药还应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王维维认为,《广告法》禁止在校园开展广告活动,不仅是对广告主责任的限制,也是对于广告发布者的限制。“当广告内容出现在奖状等幼儿园、学校发给学生的教材、教辅材料上面时,幼儿园、学校就扮演了广告发布者的角色,应承担相应责任。特别是,其在园内发布药品广告,即使没有收取广告费,同样可能受到来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将承担巨额罚款。”

此外,王维维还表示,由于《广告法》的明文禁令,实际上很多针对中小学生、幼儿的广告采取的是打擦边球的方法变相发布广告。“比如,有企业向学校捐赠带有企业品牌的服装,虽然看似公益,也构成广告行为;又如,一些机构会在学校向学生赠送一些免费票,如其中有诱导学生或其家长购买商品或服务等的内容,则也构成广告行为。这些都属于《广告法》禁止的行为。”

先例

山东一小学奖状印广告

分管教育副市长被处分

南都记者注意到,就在该幼儿园颁发广告奖状的前一天,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了今年第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其中,山东菏泽郓城县格朗特眼镜店在小学奖状上发布“眼科”广告被列入其中,涉事企业被处罚款20万元,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在这起商业广告进校园事件中,十余名相关责任人被处分。分管教育的菏泽市副市长王忠想被山东省纪委监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菏泽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李永强被市纪委监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此前,市教育局局长已被免职),郓城县县长、分管教育的副县长等也均获得相应处分,县教育和体育局局长被免职,涉事小学校长被撤职等。

除了奖状印广告这种露骨的宣传方式,还有一些企业采取了不那么直接的手段,将商业活动带进校园,同样引发质疑。

比如,今年4月,西安多所学校给学生发放音乐童话剧宣传单,要求写观后感,家长凭传单购票可免费带一名学生入场,家长购票时发现票价昂贵,认为被“套路”。对此,西安市教育局于4月12日发布通报称,经调查,未发现本次公演活动与学校存在利益关联,已对雁塔、未央、灞桥等3区教育局管理不严、落实不力,导致辖区内发生营销人员进入多校发放宣传单的现象在全市教育系统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4月15日,宁夏固原王洼镇中心学校接受捐赠印有企业标志的校服引起网友热议,被指变味的廉价慈善让孩子沦为“移动广告牌”,宁夏彭阳县教育体育局4月17日回应称,该批校服为当地企业捐赠,该局已要求企业将554套校服回收调换,并对王洼镇中心学校进行通报批评,要求全县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自查自纠。

采写:南都记者刘苗

作者:刘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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