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09 04:19:02 来源:搜狐教育-搜狐作者:福建省建瓯市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2020年春节假期延至2月2日后,绝大多数地区又延迟复工至2月10日。
于是,有小伙伴留言给我:
老板说延迟复工算休假,
不发工资,是否合规?
如果休息日在家办公,工资该如何算?
公司要求先休假后补班,是否可以?
延长复工的天数,是否可以用年假来冲抵?
除了以上,还有其他类似问题,这里有一份QA分享给大家,你所疑惑的,都会有详细解读:
A1:延长假期分为两个,一个是国务院颁布的延长假期,一个是地区政府颁布的延长假期。
根据国务院的通知,春节假期延长到2月2号,这是属于国家规定的假期,这期间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也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
1月31日-2月2日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的范畴,属于休息日。国务院规定:因为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安排补休或者有关政策落实工资。
所以在这3天休息日期间,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若因企业安排提供了劳动的,应当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或者给予调休。
各地政府根据疫情防控的情况增加假期的(3日-9日,其中8日、9日原本就是休息日),截止1月31日除了上海、无锡、厦门、广东、苏州5个地方出台了明确的政策解释,其他地方暂时没有出台明确规定。各地延长假期的期间,企业应该正常支付工资。如果有政策出台按照地区政策执行。
A2:上海市和厦门市,明确说延长复工的时间是属于休息日的,而在休息日要求员工工作的,应该予以补休,或者按照200%支付加班费。
提倡员工在家办公,如遇休息日则视为加班,应当补休或者付加班费。非休息日则支付正常工资即可。
无锡、苏州、广东的人社局截至30日发布认为,在此期间,符合条件或者经审核批准复工的企业,安排员工上班的,企业需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无锡和苏州鼓励企业额外给予员工奖励,但并不要求支付加班费。其他地区也会陆续出台政策及解读,大家可以密切关注根据当地政府政策执行。
在政府通知的复工时间之后,企业基于员工安全考虑安排的员工在家办公,需要支付员工正常工资。建议企业向员工公示具体执行期间,通过邮件、微信、公文文档等与员工保持良好畅通的沟通。
A3:根据法律规定和人社部近日下发的通知,企业因为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月内的,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薪资支付工资。
如果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法律规定要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多少支付报酬。且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应该付劳动者基础生活费。(生活费这一项各地的标准不一,比如北京市为最低工资的70%,广东为最低工资的80%……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特别说明:部分特殊行业与职业,薪资中包含提成、课时费等浮动部分,如防疫期期间不存在销售、授课等工作,可不发放提成、课时费,只发放底薪。
A4: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加班工资,即按照150%而非2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依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七条。由于《通知》明确了延长3天休假,意味着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也会相应缩短,在此3天之内劳动者工作的,即使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也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且《通知》对在延长3天期间工作的要求补休,不能补休的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并未区分不同工时制。
A5: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延长3天期间工作的,由于这3天属于延长工作时间而非节假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0条、67条。
A6:具体的离职时间如果是年后,那么用人单位应发放至年后的薪资。国家及政府临时通知放假时间应为带薪假期。
A7:如果是国家及地方政策问题导致员工无法全勤,其他时间员工都到岗上班了,应足额发放全勤工资。另外,公司还需看看合同是否对全勤有明确的定义。
A8:这方面尚无明确规定,企业因为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的,可以和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轮番调休、降薪等方式。如地区政府有明确规定(如上文所述上海、无锡等),延长休假视为正常上班正常付工资,是不允许补班的。
A9:陪产假、丧假、产假这种比较长的假期,如果正好发生在疫情期间或者是在延长假期期间的,这类假期是包含在其中的,无需在复工后再进行休假。
A10:员工的年假可以顺延,也可以后面另外补休。事假要取消,不能算事假了。
A11:国务院通知的是延长春节假期,所以是必须严格执行的;各地政府部门通知的最早复工时间为地方根据地方疫情具体设置的时间节点,是具有强制力的,除了公共事业运行、疫情防控必须、群众生活必须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均需要遵守。
1月31日-2月2日是休息日,不可以用员工年假来充抵的。每个地方的政策还是不同,2月3日后是否可以用年休假抵扣,以当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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