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1 09:30:44 来源:新浪教育_新浪网作者:江西省萍乡市
在交了3万元学费,并上了8次课后,陶先生认为自己被骗了,不仅没找到女朋友,而且讲师教授的内容有违反公序良俗之嫌,于是将讲师顾先生诉至法院。新京报记者今日(3月9日)从北京市海淀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认为,陶先生在上课前对学费和授课内容均已了解,在接受培训后,也自称找到女友,而且顾先生授课不存在诱骗等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陶先生的起诉。
2019年12月2日该案开庭,原告在法庭上。 法院供图
原告:花费3万学搭讪,老师教授内容违反公序良俗
原告陶先生诉称,2018年10月左右,他在网上看到了顾先生关于教授搭讪口才专业的招生信息。同年10月5日,他报名参加培训,学费为3万元。10月6日上午,在顾先生家里学习理论课,下午顾先生带其到西单商场教授搭讪口才。在之后的课程中,上课时间不超过72小时,其余时间分别去了学校和商场等公共场所。
陶先生称,后经其多方求证得知,顾先生教授的课程与宣传的内容不符,招收的多名学员也都表示未达到宣传承诺的效果,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陶先生还表示,顾先生没有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及《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培训内容涉嫌违反了公序良俗,故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顾先生退还其学费3万元。
2019年12月2日该案开庭,被告在法庭上。 法院供图
被告:已帮原告找到女友,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被告顾先生辩称,陶先生通过自己的课程找到了女朋友,其服务已经完成。其所从事的仅是咨询服务活动,只是将自己与陌生人打交道形成的生活经验进行分享,并解答陶先生问题,目的是帮助其扩展社交面,增加社会经验。由此,顾先生认为,自己从事的并非教育培训行为。
此外,顾先生认为,合同无效的前提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个人从事这种劳务或信息咨询服务活动事先必须申请行政审批,因此其行为并不违法。顾先生称,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双方曾产生一些不愉快,陶先生因此耿耿于怀,对方起诉自己就是为了报复敲诈。综上,顾先生不同意陶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请
理由1:双方约定事项属于咨询服务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陶先生与顾先生之间没有订立合同,仅有口头约定。从二人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看,陶先生请求添加的系顾先生个人微信,且表示主要是对老师的思维感兴趣。此后,无论是合同关系的最终形成、3万元款项的收取,还是咨询服务的实际提供,亦均指向顾先生个人。而顾先生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成立时间远远晚于双方合意的形成时间和本案服务的提供时间。故从客观情况来看,为陶先生提供其所谓培训服务的并非学校等教育机构,亦非顾先生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而是顾先生个人。不仅如此,整个培训过程中没有固定的教材,没有固定的教学场所,更没有固定的上课时间,授课形式主要为实践操作和咨询点评。
海淀法院由此认定,陶先生与顾先生之间并非受教育者交纳学习培训费用到学校等培训机构接受教育的教育培训关系,而仅是咨询服务关系。在此情况下,陶先生提出双方之间的合同违反了《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理由2:公共场合授课,无证据证明违反公序良俗
关于陶先生认为培训内容违反公序良俗一节,陶先生提交了2018年10月13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其中包含顾先生建议其与搭讪对象拉手、搂抱、最好第一次去小树林走走等内容。
但法院从顾先生提交的相关视频画面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顾先生带陶先生进行搭讪实践的场所基本都是公开场合,搭讪对象为陶先生自行选定,搭讪过程中亦未见陶先生使用肢体强制性的不当动作以达到交友目的,故仅凭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及陶先生的单方陈述,不足以认定顾先生在本案的咨询服务过程中教授了陶先生诱骗女性进而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话术和方法。
综上,陶先生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当支持。
理由3:原告自称找到女友后要求退还费用,不应支持
关于3万元的培训费,综合在案证据,法院认为该一致意见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陶先生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当时觉得顾先生教授的内容挺好,提高了自信,敢于说话了,且陶先生在本案纠纷产生前多次为自己约会成功、有女朋友了而向顾先生表达谢意。
对于陶先生主张的顾先生的服务没有达到约定效果一节,法院认为,是否找到女朋友这一问题,本身不能从法律上进行评价和衡量。如前所述,陶先生在与顾先生的微信聊天过程中也自认找到了女朋友,要请顾先生吃饭表示感谢,其现又以没有找到女朋友为由要求顾先生退还全部学费,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原则。
此外,法院认为,陶先生把要到电话号码、搭讪成功的结果完全归因于随机事件的主张,从逻辑上来说,明显与其所述每搭讪完一个就告知顾先生,让顾先生给其鼓励的做法相矛盾。陶先生要求顾先生返还全部学费3万元之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陶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警惕交流技巧培训的“灰色地带”
海淀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虽然本案中未认定陶先生与顾先生之间的咨询服务合同无效,但双方应对各自存在的相关问题予以充分重视。
顾先生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如何通过规范缔约过程、明确服务内容、细化收费标准、强化法律意识等措施,避免类似纠纷产生,并逐步提高自身服务的价值和被认同感。
而陶先生亦应知晓,任何成功都不会是随机性事件,学与不学、是否修身立德,其结果会大不一样。
法官在宣判后提示称,目前,在市场上有不同的机构和个人,针对公众需求推出名目繁多的培训和咨询服务,其中不乏提升个人沟通能力和交流技巧的内容。因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及行业规范,该类培训和服务的效力问题曾一度游离于灰色地带。
对那些以教育培训之名行侮辱女性身体和尊严之实的行为,也即曾引发网络热议的“不良PUA”,无论是在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应坚决予以否定性评价;而对于正常传授与人沟通技巧的培训和咨询服务,则不宜轻易否定其价值,一刀切地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为由认定为无效。
就本案而言,从顾先生所教授的内容来看,其中并没有陶先生所述违反公序良俗的情节,顾先生作为提供咨询服务一方,只是通过自己的亲身实践与经验,对陶先生与人交往过程中,尤其是与异性交往过程中应该注意的方面进行指导,仅凭此不足以认定其服务内容违反公序良俗。
反观陶先生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言论,是陶先生未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将沟通的技巧用于动机不纯的行为,此种行为应当予以谴责,但不能因此就认定陶先生与顾先生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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