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03 12:05:28 来源:新浪教育_新浪网作者:湖北省松滋市
(原标题:锦天城律所何周:疫情下线下教培机构转线上的机遇及合规要点初探)
线下教培机构在疫情期间无法履行学员合同如何处理?线下教培机构开设线上业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在线教育机构怎样做好合规,这其中会涉及哪些法律法规?在线教育机构应该取得哪些证照?在线教育机构日常经营中遇到哪些风险点?
2月28日,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周在线上进行了一场名为“新冠疫情下,线下教育培训机构转在线教育的机遇及合规要点初探”的讲座。对上述问题从法律角度给出了他的理解及建议。
经蓝鲸教育整理编辑,何周律师所分享的重要内容如下:
线下教培机构无法履行合同应如何解决
当下,线下教培机构有一个重点问题需要考虑:疫情期间会涉及到合同变更或终止的问题。孩子原来是在线下上课,现在被停了,那相关的合同如何处理?
涉及到退费,我们一般把课程分为课程和定制化课程,两种课程的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另外,如果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那机构如何承担责任?
大家都在讨论疫情构成了不可抗力,在此期间合同无法履行,那机构到底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认为此时要仔细研究退费的设置和比例,基于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
至少在目前的情况下,线下教培机构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在合同履行上,疫情至少在一定时间之内构成了不可抗力。但构成不可抗力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合同都要被解除,要分成能履行的继续履行(转到线上);和不能履行是需要被解除,或等到不可履行的情形消除(疫情结束或收到可以复课的通知)再继续履行。
在此情况发生的基础上,机构还要考虑合同变更的问题,具体就是协议修改的内容。根据我的了解,在当下的特殊时期,机构和家长还是能够做到互相理解的,学员、家长和教培机构之间出现激烈争议的情况还没有发生。因此继续履行合同、但变更履行方式的概率比较大。疫情对合同的正常履行肯定造成了一定影响。但机构更要考虑的是,因疫情对合同产生变更的情况所造成的影响。
线下机构转线上要注意的合规问题
2月16日出版的今年第4期《求是》杂志发表文章《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
文章中明确指出,“扩大消费是对冲疫情影响的重要着力点之一。要加快释放新兴消费潜力,积极丰富5G技术应用场景,带动5G手机等终端消费,推动增加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网络教育、网络娱乐等方面消费。要更好满足居民健康生活消费需求,以这次疫情应对为契机,进一步培养居民健康生活习惯,引导企业加大对相关产品和服务供给,扩大绿色食品、药品、卫生用品、健身器材的生产销售。同时,要积极稳定汽车等传统大宗消费,鼓励汽车限购地区适当增加汽车号牌配额,带动汽车及相关产品消费。”
在线教育赛道,迎来了巨大的发展机会。
在线教育兴起初期,在法律规范是空白的。直到2018年开始,才逐渐有一些监管的措施或要求出台。目前来看,这个行业的统一规范还是比较少的。
线下机构转线上课程是否合规?我个人认为要分四点讲:
一是机构本身有自己的线上平台或者线上课程。那从这个角度出发,它的经营业务中本身就包括在线教育。此处有两点需要考虑:一是要取得互联网经营许可,二是要按照校外培训机构的标准去备案。
二是线下机构利用第三方网上平台授课。我个人认为这一类机构本身有教育培训的资质,只是发生了授课方式的变化或者借用了平台的功能。但从平台的角度出发,社会赋予了在线教育服务商或提供商比较大的责任,它们需要对在其平台上开展教育服务的提供商进行一定的审核,如果出现问题平台方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是如果线下机构不具备独立开发平台的技术的话,完全可以选择一个与自己教学内容适配的平台合作。但从招生上来看,我们可不可以利用这种教学产品招生和收费?如果机构利用自有平台授课,属于依法开展校外线上培训,那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招生收费。但如果说机构本身不具备教育资质、或者没有相关的经营许可,那在平台上开展校外培训,去招生、打广告的话可能会涉及到违规的问题,这一点需要大家注意。
四是如果是线下教育机构利用第三方平台在线上授课,并不属于在网络上搭建一个全新的校外培训机构、只是授课方式的一种改变。那大家在宣传招生时需要注意,就是能不能宣传成线上产品?这是要把握的一个点,否则可能有虚假宣传等一些合规风险在里面。
从法律角度出发,在线教育机构面临的监管
我们来谈一下,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在线教育的宏观监管。
首先,在线教育是一种不同的教育形式,是互联网与教育融合的一种产物。那从互联网的角度出发,最先要考虑到《网络安全法》。利用网络空间来从事教育活动,必须要去遵守这一法律。
其次,要遵守《电子商务法》。这一块需要注意:《电子商务法》中,不属于它管辖的类型,它都专门列出来了,但教育活动不在其中;有很多规定里面,教育是被单列出来的。所以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经营教育业务也要遵守《电子商务法》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有一个定义,就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那教育培训是否可以纳入服务这一类别?若教育培训纳入服务,那毫无疑问它就是通过文化商品来提供服务。从这个角度来看,《电子商务法》确实适用于在线教育机构。
那在这里,机构就需要关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提供商品/服务的主体划分,我们看到会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但在经营互联网业务的许可中,很多条例、很多时候指的都是企业法人。
《电子商务法》中出现了非法人组织,那非法人组织能不能直接地独立申请开设商务活动?比方说我是一个民办非企业(培训学校)的法人,那能不能申请《电子商务法》中的一些资质?并且涉及到《电子商务法》,机构还需要考虑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乃至电子印章等问题。
还有与在线教育机构关系更加密切的一点,就是《民促法实施条例》对在线教育到底会有怎样的规定?目前来看包括平台类的宏观监管方向已经基本定下,机构方可以去仔细了解。
最后,就是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以及教育部等11部门出台的《关于促进在线教育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这些细化的指导意见都有强调部门协同监管。为何强调协同?因为在线教育涉及到互联网,涉及到其他一些监管的内容。
在线教育机构需要做好的内容和获取的证照
在线教育机构需要做好的内容、和获取的证照有哪些?我们挑几项重点的内容来看。
第一,针对在线教育,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保护非常重要。目前刚需中的刚需是K12,在线教育也不例外。而对儿童的信息保护,比一般的信息保护更加严格。从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删除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大家在经营在线教育业务时必须要去了解和领会的一些内容。
第二,网站域名需合规。涉及到在线教育机构进行互联网经营,首先就是网站域名的合规——要取得ICP许可证。机构要想经营在线教育业务,一定要去通讯局做好备案、取得许可。
第三,是教育类网站,以及网上学校的备案设置。这一块要参照一下教育部发布的一份有关教育类网站/网上学校合规的规范性文件。因为这一类在线教育业务与当下大热的“在线教育”有一点区别。对于网上学校的规范,在我个人看来更像是针对大学开设网络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和开放大学的情况而设置。我们可以去参考这一文件,这种设置上的规范在行政审批事项中已经取消了,但文件本身并没有失效,所以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第四,是增值电信业务的许可。我们知道现在这一块业务有所放开,包括大家都知道很多时候经营网络业务的外资公司都要搭建VIE架构,这可能与增值电信业务的相关规定有关,它对外资占比是有限制的。这一块业务放开了部分领域,但没有完全放开,教育业务就不在放开的范围内。
第五,是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许可。这个跟教育公司到底有没有关系?我认为需要视情况而定。不同的经营主体,经营范围不同。如果说机构经营的知识教育产品同时又属于文化产品,那机构就可能需要文化经营许可证。
比如说新东方在线,新东方在线在招股说明书上认为其是提供教育产品,不需要取得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许可,但新东方在线仍然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这会使其经营或服务的范围更大。但这跟新东方的布局和实力有关,对于中小型的在线教育机构,现阶段需要专注的还是自己的教育产品。
第六,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许可。在教育主管部门没有对在线教育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监管的前提条件下,网络视听许可证成了很多在线教育机构在运营过程中绕不过去的一个坎。在我看来,到现在没有取得这个证的在线教育机构,再取得这个证不大现实。
但我们能看到很多头部的教育机构都取得了这个证。如何界定是否需要这个证?如果机构从事的只是教育业务、提供的只是教育产品,那它可能就被纳入到教育产品的管理范畴,而不是文化娱乐或视听节目这一门类。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线教育机构的产品到底属于哪一门类,所以我们能看到有些在线教育平台多次被举报到监管部门那里去,受到处罚或产生经济损失的情况。
第七,是出版物的经营许可证。很多从事在线教育的机构可能会有一些网络出版批发的业务。如果机构在做这样的业务,那确实需要取得这一经营许可。大型的在线教育平台取得的许可证很多,也包括网络出版这一块。因为我觉得很多在线教育机构旗下的产品是系列性的,不完全是一个教育产品,把它当成网络出版物好像也成立。
在线教育机构日常经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在线教育涉及到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的问题,这里面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互联网安全、技术、措施、反恐怖主义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法规定等等,信息的安全隐私涵盖的内容很多。
对在线教育机构而言,最需要注意的一块就是收集和使用学生的个人信息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细化下来,首先就是信息明示。包括最终的确认、设备使用管理、公司规定的更正,包括遗忘权等等,这些情况都要考虑到。在线教育公司特别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如果违反网络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话,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道歉、赔偿,乃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更严重的是出现刑事责任。现在获取个人信息非常容易,大家随时都可能接到各种各样的骚扰电话。你的个人信息对方是如何得到的?信息来源合不合法?信息的使用处理合不合法?一旦处理不好,就可能有很严重的责任。去年年底,国家信息主管多个部门联合就信息收集使用约谈了多家知名头部机构,这一块大家需要特别注意。
第二,是有关广告宣传的问题。很多在线教育机构打出的广告中,包括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证书作出保证性承诺;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明示或者暗示有关机构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机构在做推广时一定要避免出现这些情况。机构管理者一定要谨慎审核,不然被抓住把柄会引起麻烦,而且听说现在的市场监管对这一块抓的很严,处罚蛮重的。
第三,外专证的问题。外国人就业会有外专证或外专资质,外专证在2016年时就取消了,现在实际上已经没有这个说法,只要能办理下来工作居留许可就可以。但实际上是外专证和工作居留许可的审核合二为一,不再需要教育机构去取得外国专家的资质,正常走工作居留许可的申请就可以。
第四,有关在线教育行政许可的问题。有关APP审核备案的内容报道相信大家都看过很多,大部分知名教育APP都有备案过。从审核备案延伸出来,我讲一讲线上教育和线下教育在行政许可上的区别。
对于线下教育,大部分地区实行的都是一证一照,先证后照。线下机构需要取得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批准才可以拿到营业执照开张经营。但在线教育,至少目前对于中小学课外培训这一块业务并没有明确的行政许可一说。目前是在全国范围内有一个在线教育的备案系统,相比于线下机构,在线教育的管理从审批的角度出发,口子可能开得更大一些。
但在线教育所涉及到的监管内容很多,不仅仅是教育监管这一块的,还涉及到其他监管部门的一些准入要求。上面我们提到了协同监督。所以我觉得在线教育机构要去开展业务的话,从互联网经营的角度需要考虑合规,从在线教育、教育本身也要考虑合规。
总结
对在线教育来说,想要走得更远更稳,首先要做好的就是合规。包括线下培训机构之前没做过线上,如今要切入线上教育、做融合、寻求转型的话,从经营许可到企业本身发展的要求,都需要引起管理者足够的重视。只有合规,大家才能走的更稳更远。这对整个在线教育事业的发展,都会有很大的帮助。
责任编辑: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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