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17 16:00:04 来源:作者:xjh
男子被狗追撞树身亡 狗主人担责吗在上海松江,男子骑电动车时被没有绳子的狗追赶,撞上路边的树,当场死亡。但当家属上法庭时,法院只判断狗主人只承担20%的责任。为什么呢?
2023年8月6日17时许,男子徐某和徐某各自携带一只宠物狗,骑电动车外出。
当时两人都把宠物狗放在踏板上,都没有提前采取安全固定措施。
17时53分,徐某突然加速超越徐某后,徐某车内的狗看到了这一点。突然,电动车的踏板跳了下来,一直在追徐某骑的电动车。徐某发现后,不时往后看。
但万万没想到,徐某顾着后方,造成电瓶车撞到路边的树木,当场死亡。
经交警确认,事发时,徐某的车速为每小时37公里,属于超速驾驶电动车。
事发后,徐某的家人觉得,如果徐某养的狗不追徐某,徐某就不会发生意外,所以狗主人徐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五条规定,养殖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员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但是,可以证明损害是由侵 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能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但徐认为,狗追徐不是为了咬,狗也追不上徐。徐没有认真注意驾驶责任,超速驾驶,会导致事故,主要责任在于徐。
那么法院最终是如何判决的呢?
首先,我们应该首先明白一点。徐是一起自行车交通事故,所以他不得不要求徐承担责任,理由是宠物狗的主人徐有过错,他的过错行为与徐的死亡有逻辑关系。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五条规定,过错造成人民事损害的,侵 权人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骑电动车时,不要引导动物或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因此,徐某和徐某在没有采取足够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将宠物狗放在踏板上,这些都是一定的过错行为。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
(九)不得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产品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十)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动载人载货等装置;在这一点上,双方都有过错。
因此,当双方都有过错时,法院应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酌情划分双方的责任比例。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 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 权人的责任。
最后,法院认为徐某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因如下:
首先,作为一名电动汽车司机,徐应该小心驾驶,注意前方的路况,也许在骑行的过程中,但几次回头看,有过错。
其次,超速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过错行为,超速自行车与碰撞强度直接相关,这是徐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三,徐某超速骑自行车,超越徐某的电动车后,徐某车内的狗跳车追逐。第四,家属不能证明宠物狗能对徐某造成非常紧迫的伤害,应承担后果。
综上所述,法院裁定徐某承担80%的过错责任,狗主人徐某承担20%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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