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16 15:56:35 来源:作者:xjh
主播拒绝暧昧聊天被解约某媒体公司与段某签订了三年合同,段某在规定的平台上进行音视频直播。同时,公司要求段某与观众进行暧昧聊天,段某则认为自己已婚,认为暧昧行为不道德,拒绝。段某停播后被企业起诉,对方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10万元违约金。
12月16日,大河日报·豫视频记者从河南省高等法院获悉,经纪公司因主播拒绝模棱两可聊天而被起诉。南阳市邓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不支持媒体公司的要求。
主播拒绝暧昧聊天被索赔10万元
2023年2月,某媒体公司(甲方)与段某(乙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双方约定:“乙方签订合同,成为甲方主播艺人,通过甲方指定的平台开展各种内容的视频、音频直播活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否则构成违约,违约金为年收入的三倍”,“乙方的工作范围为:在甲方指定的线上线下活动中,开展各种内容的cos表演、唱歌、跳舞、游戏等合法直播活动”,“乙方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损害乙方人格、声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要求,并有权要求赔偿”。
协议签订后,双方各自履行合同约定。合作几个月后,某传媒公司要求段某与观众进行暧昧聊天,并对段某进行演讲指导,以提高直播收入。段某认为自己已婚,觉得暧昧不道德,拒绝了。某传媒公司仍强烈建议段某按演讲进行直播互动,段某推卸责任,但按照某传媒公司的要求直播了一段时间。
段某的家人得知后表示反对,于是段某经常和家人吵架。为了挽回家人,段某向某传媒公司提出终止合同,但某传媒公司拒绝终止合同,段某别无选择,只能暂停直播。某传媒公司发现段某停播后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并责令段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和律师费。
法院认为
公司要求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网络文明,
主播不用赔
经审理,南阳市邓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某传媒公司要求解除与段某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段某也予以认可,因此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某媒体公司要求段某支付10万元违约金和律师费,双方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损害乙方人格、声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要求,并有权要求赔偿”,段某在直播过程中与观众互动,某媒体公司要求段某用各种语言与观众保持暧昧关系。该行为严重不符合公众审美,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损害网络文明,也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段某明确拒绝了某媒体公司的实施意见,要求终止合同。经过多次谈判,他停止了广播。这种行为不构成违约。
因此,对某媒体公司要求段某支付10万元违约金和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和谐健康网络直播
主播、企业、观众需要共同维护
民法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还指出,违反社会道德、家庭伦理或者人格尊严的,法院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法官建议主播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工作行为,加强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共同创造积极、健康、有序、和谐、清晰的网络空间。
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内容的直播,为了获得收入,与观众“谈感情、谈暧昧”,为了眼前利益,不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也违反了法律法规。直播行业的进步需要主播和经纪公司的相互尊重和合作。主播必须文明健康地直播。经纪公司还应当依法提供经纪服务,以质量和能力提高直播质量,以获得网民的认可和长远发展。
作为观众,还要自觉抵制低俗直播,提高网络素养,共同营造廉洁正直的网络直播环境,提高判断能力。如遇非法直播或作弊,要及时向平台和政府机构投诉举 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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