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13 05:24:17 来源:搜狐教育-搜狐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日前
江苏省启东市
一则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引起了网友们的广泛讨论
事情究竟怎么回事?
初二男生被老师“喊家长”后跳楼
2018年6月22日,江苏省南通启东初二男学生陆某因干扰别班女生正常学习生活,被隔壁班老师将情况反映给了本班班主任王老师。
王老师随即联系了陆某的母亲张某并进行了沟通交流。其间,张某向王老师询问了儿子的学习情况。王老师回复称,陆某上课不是很用心、经常和同桌讲话。
令人意外的是,就在张某和王老师道别之时,陆某先行转身往外走,然后突然冲向窗台跳了下去。王老师随即拨打120,并陪同前往医院救治。
同日,陆某转院至上海的医院,被诊断为多处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陆某在该院先后花去医疗费等各类费用11万余元。因学校为学生购买过保险,陆某获赔8万元。
认为老师言语过当,学生状告学校
围绕陆某跳楼致残、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陆某方与校方各执一词。
陆某方提出,关于陆某跳楼,是因为张某到校后,王老师批评陆某上课不专心听讲、只知道和女同学玩,并禁止陆某校园内自由活动,且言语凶狠,脸色严厉,其谩骂导致陆某情绪激动失控并实施了极端行为。
陆某方认为,王老师的过当言语损害陆某自尊心导致其产生跳楼轻生,学校负有相关责任,遂于2019年11月7日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5万余元。
学校认为,陆某作为已满15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自身跳窗行为的法律后果及损害后果,也应当承担自身能力相对应的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学校方不存在过错。而且,事发时其监护人张某在场,应当承担监护不力责任。
同时,学校在事故发生后已尽到教育机构相关职责,且老师在教育过程中不存在言辞凶狠、脸色严厉、谩骂等行为,没有不恰当的批评或人身攻击。据此,学校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了!学校在履行职责中不存在过错
今年6月10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陆某无证据证明自伤与学校正常的教育管理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过错侵权的构成条件,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生效。
网友一致认为:判决得当,老师难当!
中国青年报(ID:zqncyol )综合自星视频、今启网、网友评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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