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4 03:28:55 来源:新浪教育_新浪网作者:福建省长乐市
新浪直播间本期嘉宾邀请到了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张世鹏,为我们带来了主题为“疫情下的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的主题演讲,以下为以下为全程直播的实录内容:
感谢各位网友、各位朋友利用周末的时间来观看这场直播,我是这次直播的主讲人,本着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培养知行合一的商业人才”的愿景使命,这次直播,我会结合当前疫情就企业合同风险管理部分跟大家做一些交流。
下面开始直入主题。直播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疫情系企业合同面临的“不可抗力”
二、“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适用
三、企业合同管理:从“抗疫”到“免疫”
四、合同风险管理感悟
“疫情”系企业合同面对的“不可抗力”
我们首先从疫情说起。因为疫情,大家都过了一个不寻常的春节。春节之后,我们的防疫措施,各种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措施,导致了社会很多方面都变得极不寻常,对于企业来讲尤其如此。
刚才我看到“思客”做的一个社会调查:这次疫情对企业到底有多大影响?停工停业造成生产进度拖延的是70.11%,市场订单减少、年度销售计划难以落实、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影响、产品的市场需求受到抑制、无法买到足够的个人防护用品、劳动力人员供给减少、无法按时履约而支付违约金、停工造成的资本浪费或成本损失、原材料等上游供应链出现断裂,很多方面都造成了企业生产的停滞。
不光是中国的中小企业(受到影响),还有很多很多世界知名大企业。我们国家的疫情控制出现好的苗头的时候,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外又疯狂地席卷,许多国家都受到了影响,其中包括特斯拉,《华尔街日报》中文版报到特斯拉日前发了一封邮件给业主,邮件说,“正在影响我们国家的这场迅速蔓延的全球大流行疫病,已经促使特斯拉做出战略决定,以确保公司的长期成功和增长。”邮件中最主要的一句话是“鉴于我们经营业务能力日益受限,我们通知您,我们将减少每月的租金支付,立即生效”。这里面说的减少租金支付,有道理吗?特斯拉的生产运营受到影响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它有权利去减少租金支付吗?这是要思考的问题之一。
2月21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会讨论今年的审判形势的时候就明确说了,今年有五类案件在疫情结束之后会特别多。哪五类?第一,要求返退类的旅游合同纠纷,就是说签旅游合同,(他)去不了了,想要退钱。逾期履行类的合同违约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类的劳动争议纠纷、索要租金类的租赁合同纠纷、公司请求解散破产类的案件。
从合同管理的角度,来怎么样防范风险或者说怎么样把风险降到最低,这是我们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企业的合同无非是两种类型,一类是对内,主要是对员工的劳动合同,目前面临停工的问题、工资少发的问题以及裁员的问题,目前我听到很多人在问企业能不能把年假集中来放或者说给企业员工放无薪假,据传,东莞很多出口企业都贴出了无薪假的通知,但不知道真实情况如何。无薪假在我们国家目前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今天我们不讨论这个,我们讨论企业常见的对外的民事合同,民事合同里面的合同履行管理是今天关注的重点。合同管理范围很广,其重点就是合同的风险管理,企业对外部主体签到的合同通常都是民事合同,我们是民商合一国家,民事合同包括商事合同。民事合同的管理重点就是管理合同风险,在当前的疫情阶段,由于停工停产或物料不足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是目前最大的企业合同风险。
我们简单梳理一下企业合同风险,通常从签约开始,到合同履行,再到履行不能时的补救措施。在签约管理上,我们看主体有没有能力,商业模式是不是合适,有没有履约能力。在履约管理的时候,平时合同管理时注重几个方面,比如说履什么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这是履约的内容管理;还有履约行为是不是正当,是不是符合合同约定,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这是履约行为管理;还有就是履约过程当中还要注意保管证据,不管是别人履约的证据,还是我们接受履约的证据,还是我们向他人履约的证据,我们都需要进行妥善的保管。最后,如果合同履约不顺利,出现各种各样的履约困难或者履约不能的时候,要采取什么样的补救措施?首先,合同管理里面最值得大家注意的,是要有更好的替代措施,让企业的生产不至于受到更大的影响,损失不至于过分扩大;另外,追责补救,追责通常我们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去让自己损失减少。对追责问题,我们可以把它放到后面,先看一下履约的风险。
为什么履约会有风险?为什么履约是当前阶段最大的风险?当然是由于当前疫情导致相关的工作无法衔接。另外,还有一个法律适用的问题。现在的疫情在法律上的定性,这关系到我们能不能向第三方通过追责的方式让损失做到弥补。疫情的法律定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发言人2月10号就说,当前我国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这种表述和相关的发言,对我们的司法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就新冠肺炎疫情是不是构成不可抗力进行表态,但是我们考察一下历史,2003年有一次类似的疫情,就是“非典”疫情,最高人民法院当时做了一个通知,通知全国的法院系统,说“因非典疫情和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而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纠纷,依据不可抗力免责抗辩的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把“非典”这个相关的疫情和政府的防控措施都视为不可抗力。这一次没有通知,但是各地高院,比如上海高院、浙江高院、四川高院分别就疫情期间案件的审理工作都已经明确了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但是我们要注意一点,到底疫情是不可抗力,还是政府管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你在主张不可抗力的时候,你需要提供证明。如果只是疫情防控措施为不可抗力的话,仅仅因为有人得了新冠肺炎,就能主张构成不可抗力吗?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政府的管制措施,算不算不可抗力?
我刚才说了,一个是疫情,一个是政府管控措施,到底哪个算不可抗力?
“非典”时有一个案例。2004年“五一”期间,被告中佳旅行社(中佳)组织了“三亚自由人旅行团”,中佳为该旅行团提供的具体服务为:为游客提供往返机票和入住酒店。这是中佳的合同义务。4月21号,原告孟元为参加该旅行团,与中佳签订了《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三亚协议》。协议约定:旅行社为孟元提供4月30日北京去海南三亚和5月4日返回北京的机票和指定住宿及价格。协议签订后,原告当即交付了全部费用。当时孟元带着5个人,一共是6个人参加了这次旅游。4月22日,中佳向案外人交付了旅行团全部预定房费和往返机票款。补充说明一下,中佳这个旅行团远不只6个人,有很多人。4月24号原告以北京市及外地出现“非典”疫情为由,口头提出退团,并要求中佳退还全款。中佳不同意,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4月28日原告传真通知中佳退团,中佳以原告未正式办理退团手续为由,拒绝解除合同。4月30日,原告未参团旅游,中佳预定的航班空置座位,原告亦未入住被告预定客房。当时,由于是旅游旺季,这个酒店规定,预定入住后不办理退房的手续,最后孟元起诉了中佳要求退款。
这个案件里面,最后法院是怎么认定的呢?
1。当时我国虽然出现了“非典”病例,但疫情范围很小,不构成对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形成危害,即原告不能以当时“非典”疫情的出现作为免除解除合同的依据。也就是说疫情不对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造成危害,是没问题的。
2。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因素亦不是当事人不承担解除合同责任的必然条件,故原告以此为由,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对方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然,(纠纷发生过程)中间孟元要求中佳退还全款,中佳讲你可以把自己的旅游的资格或者说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我是不能退(全款)的,因为有成本的。孟元是不同意的,就出现了最后的这种情况。(补充:这也说明,在疫情当前,合同在发生履约障碍后后,最好不要固执己见,互相体谅、共克时艰是必要的)
我们对照这个案例,如果这个案例出现在新冠肺炎期间,2020年1月27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了《文化和旅游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如果出现这个通知之后,如果有人要取消他的旅游,要不要退这个费用?从相关的法律根据来看,应该是没问题的。
要说明的是,在疫情和政府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来进行规定的时候,或者是进行使用的时候,进行抗辩的时候,一般来说如果政府采取了防控措施,比仅仅出现了新冠疫情更有说服力,更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适用
国家人大法工委已经认定了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我们这里重点说的是相关的防控措施,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相关的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是出现履行障碍的时候,合同应该怎么处理?企业该怎么样管理这个合同呢?
(一)不可抗力
我们首先来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1、什么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是我们国家《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
2、不可抗力要件:
在定义中出现三组关键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这也是不可抗力的三个要件。
不能预见: 签约人主观上是没办法预见到有相关的不可抗力情形的。当然我们要注意一下,如果说有人有特殊的预见能力,他觉得肯定会发生这种事,而且已经预见到了,他能判断到,这个时候当事人如果能提供证据,相关的事件发生是不能构成不可抗力的。
不能避免:是指在签约发生之后相关的客观情况,它的发生具有必然性,不能回避。比如台风来了、地震来了,你不能让台风回去,不能让地震不发生,也不能让疫情不发生,这就叫事件发生有不能避免的特性。
不能克服:是指客观情况发生之后导致合同义务无法履行,你不能采取其它的方法让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3、不可抗力的例子和例外
符合上面这三个条件,可以构成不可抗力的。常见的不可抗力有三类:第一类是像自然灾害:台风、洪水、冰雹;第二类是政府行为,出现征收、征用。像这一次武汉的封城决定,都可以认为是不可抗力;第三,社会异常事件。像罢工、骚乱、战争导致生产无法运营。
我们要注意,在认定不可抗力方面,第一,如果说是可预见的,它是不是构成不可抗力?有人曾经问我建筑企业最后延期了,交付推延了,相关的企业能不能提出说这一年的气候夏天特别热,停工了十来天,把这个作为不可抗力?我说这个可能很难。因为从中国当地的情况来看,十几天不能施工的情况历史上也曾经多次出现过,可能很难构成不可抗力。如果是可以预见到的,不是不可抗力。第二,如果这个事情是自己造成的,那也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如果企业生产经营有困难,或者是自己签的合同对自己不利,为了要逃避合同就自己故意造成疫情,并且让相关的工厂不能生产,这个时候主张不可抗力,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呢?我觉得应该是很难主张成立的。
4。不可抗力的合同法后果
不可抗力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的第94条讲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中之一)就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也就是说你签了合同总有一个目的,如果实现不了,这个合同就必须解除。比如说我们2019年很多饭店在经营的时候说2020年正月相关的订餐,提前很多人订餐了,结果2020年的正月,由于各种响应措施,很多餐馆不能够营业的,甚至现在很多地方的餐馆还是不能堂吃的,订餐目的本来是大家在一起聚会的,现在不能聚会,这个订餐合同是可以解除的。但是我们要注意合同目的,合同目的如果说是以吃饭为主,比如说不能堂吃了,你可以带走吃,应该说合同被取消的可能性就在两可之间了。
有一个案例,2013年辽审二民抗字第14号案。这个案子跟现在出现的情况类似。2002年10月2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酒店协议书》。协议约定:A公司承租B公司座落在大连市假日酒店;A公司自主经营;年租金100万元,其中80万元付现金,另20万元B公司在该酒店餐饮、住宿、消费抵扣;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期间,B公司同意A公司经有关部门核准后经营蛇餐馆。A公司对所以租房屋进行装修,经营酒店名称为大连市蛇城酒店,并办理了经营野生动物的许可证。2003年5月12号,大连市林业局、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严格控制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和驯养繁殖活动的紧急通知》,暂停一切出售、收购、猎捕野生动物的活动。2003年5月末,A公司停止经营,要求解除合同。
这个案件最后是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的。为什么呢?因为其中A公司签订的这个租赁合同,租赁B公司的这个酒店,它不光有吃饭,它还有住宿。另外,吃饭不仅提供野味供宾客食用,还有其它东西供宾客食用,禁止野生动物并不是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还是可以实现的。所以,解除合同的这个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现在出现了野味餐馆的租房合同,当事人能不能解除合同呢?根据这个案例,大家可以做一个合理的推测,我们要做好《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的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这里面就讲了野生动物是不能作为我们的食材了,如果以野味作为我们经营的重点,相关的各方是不是可以取消?我觉得如果你的经营范围里面,如果仅仅写了经营野味,这个合同是可以取消的。但是如果你有其它的食品供应,野味只是其中的一项,这个合同是很难解除的。大家注意,毕竟我原本经营野味现在不能经营的情况变化,就像上面的案件一样,在“非典”期间出现的大连的这个案件,最后虽然不能解除合同,但是B公司承担了A公司的部分损失。如果是现在野味餐馆出现了问题的时候,房屋的出租人有可能会给你补偿部分的损失。但是具体的情况要通过具体的案件来分析。
结合这个合同,我们看一下英美法里的合同受阻。英美法里没有法定的不可抗力的概念,至少在英国法的普通法里是没有的。
我引用了杨良宜老先生的关于合同受阻的相关的说明,杨先生明确说不可抗力在法律里很难适用,只有有明确的不可抗力条款的时候才可以(比较容易)适用,而在没有不可抗力条款的时候,这时可能会适用合同受阻理论,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也非常难以证明。
(1)必须是发生了基本或极端的情况改变导致严格履行合同不再是公正与合理。
(2)合同受阻成立是去把合同杀死。也就是这个合同就没有了,相当于终止了,各方都不承担责任。导致的后果和我们刚才看到的大连蛇城酒店,出租方承担部分责任是不一样的。
(3)一旦受阻,合同马上自动中断,双方相互没有责任,也不存在谁要赔偿谁的损失。合同受阻不是想主张就主张的,难度非常大。
这里有两个案例,一个是英王加冕的案例,是Krell租了Henry的阳台,被告租用原告的一个观景阳台,用于看当年的英皇加冕仪式使用,合同里明确约定了,目的就是这个。到后来英皇生病没有举行这个加冕仪式,法官就认定因为这个合同目的是无法实现的,是属于一个极端情况,当事人是不能预见到的,所以这个合同就终止了,就没有了。
另外一个案件是被告租用了一艘游艇,也是同年发生的,他有两个目的,一个是观看英国女皇检阅舰队。第二,当天海上游览。结果英国女皇没有检阅舰队,但是你还可以海上游览。所以,被告主张合同受阻终止,法院就没有采信,合同的一个目的还能够实现,所以这个合同还可以继续履行的。这两个案例我们可以明确看到英国在合同受阻理论适用的时候是非常苛刻的,相当于我们的不可抗力,我们只要有一部分目的不能实现,我们就可以主张不可抗力。但是在英美法的合同受阻方面只有完全不可能实现的时候才可以主张。
这个案例引出我们的一个疑问,如果说在英美法普通法下面没有法定的不可抗力的概念,当事人怎么样来防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呢?如我们国家国内法一样的效果,你怎么主张?那只能通过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来实现。怎么样来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我们在后边我们的合同管理内容里边再说这个问题。
在出现不可抗力的时候,还可以部分或全部的免除合同义务,在《合同法》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责任。我们现在流行一句话,网上很多人在说这个话,叫“减租是情分,不减是本分”。大家很清楚,这一段时间由于人流、物流各方面都受到限制,很多人租了房子不能住,也有很多企业租了房子不能开展经营,他能不能要求退还租金?或者说部分缴纳租金、少缴租金?各地法院的意见是不一样的。
我们来看一个非典期间发生在上海的案例。
1997年,新黄浦商厦和拍谱公司签订了新黄浦商厦五六层的租赁协议,拍谱公司经营娱乐业,像卡拉OK之类的。租赁期限自协议生效后为期八年。2001年拍谱与新黄浦续签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从2001改为2009年。但2003年“非典”期间出现问题,拍谱公司向新黄浦集团发出一份要求,非典停业期间免除所有房租的函,称为防止非典暂时停业,要求减免停业期间的全部房租,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诉到法院去了。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承租人的起诉,承租人在非典期间因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但是承租人没有向法庭举证,证明政府采取了有关措施。所以,法院判定不能够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也就是不能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根据适用公平原则,承租人要求的免租金缺乏相应的损失依据,不予采纳。
但是二审认为,非典期间虽然原告没有举证证明是政府采取了有关行政措施,但2003年春夏季发生“非典”疫情一事众所周知,而且当时娱乐行业响应政府部门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业也是公知的事实,大家都知道。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对承租人提出停业三个月的租金用以免除的理由支持。这里它实际上是用不可抗力导致损失无法分担,适用了公平责任的相关的原则来判决这个案件的。
对于现在,像上海高院、浙江高院、四川高院对于租房问题都出了相关的法院的审判方面的意见,但是这些文件不尽一致。有的是可以减租的,有的是不减租的。比如四川明确讲了,它说对于租房合同,出租人的义务是交付房屋,承租人的义务是交付租金,不可抗力对于金钱债务的支付是不适用的。但上海和浙江认定原则是不太一样的。我觉得从法律来看,租赁合同应该是包括两方面。对于出租人来讲,交付只是一种义务,只是义务的一个方面。还有一个方面是保持出租物处于适于出租的状态,这也是出租人的义务。比如说你出租人出租的房屋,结果承租人要去住的时候,小区不让进,说你不是业主,不让进,这个事情损失应该谁来承担?我觉得这个损失应该是业主来承担,业主来解决这个障碍。比如你租的是办公楼,国家发出了一级响应之后,很多办公楼是禁止出入的,你就没办法办公了,没办法使用了,这个时候业主减租我觉得也是应当的。这个问题在不同的地方,当事人在决定采取措施之前,首先应该看一下各地法院的相关的解释或审判意见。
5、不可抗力免责条件。
如果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要求免责,还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及时地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证据。我们的“合同管理”里面讲的怎么通知、怎么提供证据。
免责的全部条件应该包括三方面:第一,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第二,不可抗力与损害后果之间是要有因果关系;如果说这个不可抗力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是导致你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原因,比如说一个员工得了新冠肺炎被隔离了,但是其他员工没有被隔离,企业还能正常生产经营,你不能说这个关键员工少了一个就不行了,你可以招收其他员工或者是找其他员工做这个事情,这不构成可以免责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一个是原因,一个是结果,而且是主要的原因。第三,免责还要通知和证明。如果你没有及时通知,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这个损失也是要赔偿的。
如果出现故意让自己感染病毒的,斯蒂芬·冯·达塞尔,在这次疫情当中大家都认识他了,他是柏林的一个区的区长,他自己得了新冠肺炎之后,他说我是故意让自己感染病毒的,因为我不想让我的女朋友独自被隔离,他陪她去了。如果说在现实生活中,有企业的合同签得对我非常不利,比如说物料涨价了,那我怎么样让我的企业免除责任呢?我让自己感染新冠病毒导致我的这个生产经营企业有一个感染新冠病毒的,所以整个企业都要封掉,那我这个合同就无法履行了。如果能够证明你是故意让自己感染的,应该说是不能免责的。这里面要提醒一下,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当中没有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相关的生产经营的准备,缺乏预防的准备、防疫的准备,结果感染病毒了,你要去主张免责,对方如果有证据证明你确实是违规操作的,能不能免责,我觉得是有疑问的(不可以的)。
6。不可抗力情形下有一个防损义务。
如果当事人一方违约之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如果甲企业被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合同,甲企业是违约方,乙企业是它的相对方。乙企业得到通知之后马上要采取措施,如果有替代的措施(可以采取替代措施),比如A企业卖熔喷布,B企业做口罩,A企业由于疫情影响无法提供熔喷布了,B企业如果可以采取措施防止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的,B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如果他没有采取措施,使损害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对方可以免责)。这里是谁有防损义务呢?非违约方应当有防损义务,住建部刚刚发了一个通知,这个通知里面就讲了,停工期间,因疫情影响,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都加入工程造价了。如果说逾期了,采取相关增加费用的措施让逾期更少,非典期间案例中,法院就支持增加的费用作为工程造价由非违约方(业主)承担。
(二)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在这次新冠疫情里,适用的余地非常小的(能适用不可抗力的不适用情势变更)。因为我们国家《合同法》的司法解释里面规定情势变更事说,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是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来进行判决。新冠肺炎属于不可抗力,通常不会适用于情势变更,现实中以后用情势变更的可能会比较少。但是也有这个可能性,比如说如果出现了像(2018)鲁06民终268号,非典疫情造成的损失超过正常的商业风险,比如没有客人了,适用情势变更的原则减免部分租赁费是合适的。“非典”期间,旅客大量减少,所有的营收都不够交租金了,还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这个对当事人来讲是明显不公平的,这时候法院是可以用于情势变更的,当时“非典”签约的时候已经是知道“非典”疫情。法院认为“非典”疫情系不可预知的灾难,上诉人李培艳承租的宾馆停业,造成经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并有西关居委会两委成员签字确认,该损失超出了市场风险的范围,原审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适当减免部分租赁费,于法有据。
企业合同管理中“抗疫”措施
在合同里面我们首先要对企业的合同做一个全面的梳理,(类似于)对新冠的病人(的分类))一样,我们要给它做三种分类。比如有确诊的,确实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了。有两种情况,一个是自己没法履行,一个是对方没办法履行。也有健康的,如果说这个合同还能正常履行的,保持观察。还有疑似的,要加强监测,合理排查。具体的我们来对应地看一下,也就是我们下面讲的四种风险化解的方案。
“确诊”的合同中:
1、自己一方碰到不可抗力
首先我们要通知,不管有没有拿到不可抗力证明,都要向对方进行通知,告知对方这个合同(由于不可抗力)没法履行了。然后取证,取证的方法,现在贸促会做了一个非常好的商事证明书的开通方式,而且是免费的,课件上这个平台,可以看一下,“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平台”,这个平台里面就是你要提供相关的要求证明的事项,当然它有一个前提就是它给你开证明书,需要当地的有关行政部门提供证明,这个证明怎么写呢?它就提供什么样的证明,也就是它是转证明。由于贸促会的国际声誉、商界声誉比较好,在国内外都是得到认可的。
2。对方遭遇不可抗力
在对方遭遇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发生不可抗力到对方通知如果是有迟延的话,(发生不可抗力后)到接到通知以前的增加的损失对方是要赔偿的。如果是对方不可抗力,我方接到对方的不可抗力通知,我这一方就要采取措施,减少损害的发生,找替代方案。
“疑似”合同中
3。对方违约可能性大
我们要有积极准备,要有替代方案,比如说这个合同如果对方不能履行了,我们找谁来履行这个合同,或者从哪儿能找到相关的物料。
4。己方违约可能性大
这时操作的余地比较大一些,第一是客户关系,通过客户关系来梳理合同,哪一个客户对我们企业将来的发展有关键性作用,这个合同应该排在优先履行的情况下优先履行。第二,在相同的情况下我们就看这个合同里,不同的合同违约责任的大小,违约责任大的先履行,违约责任小的后履行。当然,这只是讲己方违约的可能性大,并不代表己几方就一定会违约。
这是我风险化解的方案。合同遭遇不可抗力时,首先要减少损失。然后采取措施,对于疑似的合同、有可能的,我们要防范。最后我们还要做到合同“免疫”,也就是说以后即使发生了不可抗力的情况,我们也不受损失,并且不受影响。防疫的措施就是客户的多元化,同时它也是一个免疫的措施,就是你的客户不能太单一的,你如果是独家的这一类,往往可能出现疫情的时候,如果你的客户出现问题了,你的上游或者是下游出现问题了,都会出现连锁反应的。“免疫”措施就是如果说合同里面,特别是在涉外的合同里,一定要有不可抗力条款。我看到比较多的不可抗力条款是四类:第一种,《合同法》的不可抗力条款的复述,就是相同的。第二类,不可抗力条款在《合同法》不可抗力的基础上添加,比如说扩展类的,也就是说上游出现了什么样的情况也属于不可抗力之列,就是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之外,你可以任意约定。第三类是限制类的,哪些情况?比如说我在购买防护用品的时候,如果出现洪灾这不属于不可抗力,这种约定可不可以?这是缩减类的。还有排除类的,合同约定不可抗力不予适用。这四种情况都存在的,我们国内要注意一下,国内不可抗力条款基本上是很难排除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同法院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讲只要不涉及公共利益,当事人可以约定。有法院认定(不可抗力条款)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是不能够更改的。特别是如果你提供的不可抗力是格式条款,而对方是消费者,是弱势群体的时候,你在不可抗力条款里用排除的规则、用扩充的规则,或者是用限制的规则,是对你有利、对对方不利,在这种情况下,被法院认可的可能性就会比较低。但是在国际贸易里面一定要有不可抗力条款,在普通法系国家,你没有不可抗力条款的时候,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它是很难认定的,在这个时候压力就会比较大。我们要做一个合理的设计,在涉外的不可抗力条款里,大家可以找相同行业的去借鉴。
合同风险管理感悟
以下是我在做合同风险管理的时候的一些感想。
(一)合同风险管理是持续性而非一时性工作。什么叫持续性呢?不能讲这次新冠疫情来了我们就做一次合同的梳理,以后就不管了。从合同一开始订立,从企业一开始设立,就要注重合同工作,要有积累,不要遇事了再做这种事情。
(二)合同风险管理是综合性而非部门性工作,涉及到合同风险管理的时候是各部门相互配合的结果,不是法务部门或者是合规部门一个部门的工作。因为好的商业条款的设计靠法务部门是做不出来的,而法务部门在做这个相关的规定的时候,往往是比较保守的,是以安全为第一要务的,而不是以效率(为第一要务),所以各方要配合起来。
(三)合同风险管理中经验比知识重要,在设计合理的不可抗力条款的时候,我们要总结不同企业在不可抗力条款当中的合理的做法,经验比知识重要。你知道不可抗力条款,但是不一定能涉及到较好的不可抗力条款。经验一个是同行的经验,还有你失败的经验,要把它放到不可抗力的条款里去。
(四)合同风险管理是坚守与妥协的艺术。在做合同的风险管理的时候,一定要坚守风险点要卡住,但是在利益上面可以妥协。比如说这个合同的有效、无效风险一定要卡住,比如说合同在履约的时候,实现的可能性较大、较小,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卡住底线。当然由于时间的关系,我没有办法去把这个进一步展开,希望大家多多关注一下在合同的风险管理的问题的时候,注意一下总结经验,法务部门对于业务部门要有更多的关照,同时法务部门也需要更多的权限去做出妥协。
最后,今天讲的疫情是不可抗力,但是我还是祝在线的各位朋友与瘟疫绝缘,与不可抗力永不相见。另外,感谢各位的参与,直播就到这儿。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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