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8 08:05:46 来源:新浪教育_新浪网作者:湖南省临湘市
主讲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康婷婷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汽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交通事故在我们身边也似乎出现的越来越频繁。平日里,我经常会接到很多朋友的咨询问题,那么今天我就结合我平日的审判经验给大家简单介绍四个朋友们最关系的问题:问题1:交通事故是怎样定责的?问题2:发生交通事故后,我该第一时间做什么?问题3:如果对方受伤,我该如何垫付?问题4:如何提高自身风险防范能力?
问题1:交通事故是怎样定责的?
我们先来看一下道路交通事故定责处理的总原则,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上面的法律条文简要概括来说,就是两车事故,按责分担;车人事故,车辆担责,弱者违法,强者减责。如果事故双方都是机动车,一般常见的有汽车、摩托车,或部分符合机动车条件的电动车,双方就按照协商或划分的事故责任比例来承担责任;如果事故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则机动车作为马路上的“强者”,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除非“弱者”一方也即非机动车或行人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也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机动车的责任。所以各位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中一定要尽到最多的注意义务,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问题2:发生交通事故后,我该第一时间做什么?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一定要冷静应对,不管您驾驶的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第一要做到就是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完整的事故现场有助于交警判定责任以及人员和财产损失状况,如果现场没有保持完好,破坏现场的一方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事故较轻微的,双方可以在拍照固定证据后尽快挪车,对事故责任进行协商解决。如果事故较严重的,即使有伤者需要尽快救治,也不能随意挪动车辆。第二,尽快向交管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在事故双方不能对责任划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要拨打交警电话,求助于交管部门。如果一方对交管部门做出的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复议。如果您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投保了交强险或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也要尽快与您的保险公司联系,以免延误赔付。第三,保存对方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如果双方对事故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今后的理赔及诉讼便利,需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的身份、手机号码。
问题3:如果对方受伤,我该如何垫付?
我们国家历来提倡乐于助人的优良道德风尚,所以我们法院也依然赞同责任方对事故伤者进行先期费用垫付。但是怎样才能放心垫付呢?首先,先期垫付的费用主要为医药费和护理费,如果对方提供了相关票据,是可以按照责任比例量力垫付的,但一定要让对方出具收条,写清垫付数额及钱款用途。当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范围已经可以大致确定后,建议双方带好票据、证件,尽快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如果因为手续不全或对方不配合而无法理赔,而且您对交通事故的各项赔偿计算方式不是很精通,无法准确获知损害范围,不建议通过“私了”的方式去解决,否则很容易发生后期理赔不能的困境。
问题4:如何提高自身风险防范能力?
如果您家里有机动车,建议一定要每年按时对车辆进行续保且尽量投保高额商业三者险,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对保险期间、免赔条款、车辆性质等逐一确认,一旦车辆不慎脱保,发生交通事故后可能会加重您的经济负担。在我之前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被告方在事故中造成了一人死亡及一人受伤,但在投保时未能仔细核对保单,导致事故发生时保险仍未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就只能由被告方独自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近年来经常出现的老年代步车及部分电动车也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但目前仍属于“无保可投”的境地,故建议司机朋友们一定要谨慎驾驶。同时也建议您配备行车记录仪,这样可以避免事故发生时无证可取的问题。
本文网址:http://www.gaoduanedu.cn/gaokao/33241.html
声明:本站原创/投稿文章所有权归【高端教育】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高端教育】立场;如有侵权、违规,可直接反馈本站,我们将会作删除处理。
上一篇: 普法公开课:遗嘱的几种常见形式及其效力
下一篇: 新浪网教育频道招聘高考栏目兼职编辑
推荐文章
热文排行
热门标签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027-51118219
业务 QQ :1440174575
投稿邮箱 :1440174575@qq.com